答: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條規定,香港居民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倘貴公司新任在中華民國境內負責人為香港籍,請檢附其護照影本加載地址並簽名或蓋章及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