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前文件

營業項目概括條款(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務)是否需要登記?

答:

  1. 按公司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公司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須經政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同法第1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公司所營事業除許可業務應載明於章程外,其餘不受限制。公司所營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準此,公司倘經營許可業務,應於所營事業逐一列舉登記;至許可業務外,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並不以登記為必要,但其他法令另有限制或禁止規定者,則從其規定。
  2. 概括條款(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概括條款,非屬上開公司法第17條所稱許可業務,不以登記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