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161條之1,明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始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3個月內發行股票。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是否發行股票,宜由公司自行決定。(經濟部108年2月20日經商字第1080240367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