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會議

公司為了改善財務結構,可不可以在年度中以減少資本方式來彌補虧損?而減資後的實收資本額可不可以為零?

答:為了讓公司可以改善財務結構,在會計年度終了前,經過股東會決議以減少資本方式來彌補期中的虧損,就必須同時要引進新資金,所以減資後之實收資本額不能為零。另外公司應同時申辦減資及增資變更登記,其申請辦理的期限以增資基準日為起算。
(公司法§168-1、經濟部90年9月4日經商字第09002185470號函釋、91年9月25日經商字第09102207450號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