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公司在章程訂定的資本總額額度內以現金來發行新股時,依據公司法的規定,由董事會以特別決議行之,無須另行召開股東會,而董事會的決議方法,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公司法§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