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公司欲設置常務董事者,其董事人數至少須有9名,且章程應訂明常務董事及名額,其名額至少3名,最多不得超過董事人數三分之一。公司設有常務董事者,董事長及副董事長應由常務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常務董事過半數之同意選任,尚不得由董事會逕為選任。(公司法§208、經濟部69年5月23日經商字第16541號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