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應回歸章程及公司與該股東契約之約定認定,無法一概而論;但轉換為股份有限公司後不得以勞務出資。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依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發行新股依公司法第356條之12第2項亦有準用)得以勞務出資。如以勞務方式出資,其勞務履行期間為何,應由公司與該股東契約約定,股東有未依約定內容履行者,核屬契約之違約問題,倘有爭議,應循司法途徑解決(經濟部107年5月3日經商字第10700566800號函參照)。非閉鎖性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並無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規定以勞務抵充出資認購股份之規定,故轉換時,勞務出資股東是否可直接全額取得股份且不再受轉讓或勞務履行期間之限制等問題,應於轉換前回歸章程及公司與該股東契約之約定結算,如有爭議則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公司法第356條之12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