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可以。 按公司法第356條之12條立法說明「為使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權安排上更具彈性,爰於第三項明定新股之發行,不適用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爰在授權資本制原則下,發行新股仍為董事會之職權。準此,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本於公司自治之需求,董事會通過之增資計畫訂明原有股東未認購者,得洽由特定人認購,並無不可,惟該特定人須符合本法及章程所訂定之要求。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267條、公司法第356條之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