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閉鎖性公司章程可明定特別股有當選一定名額董事之權利,惟仍須經合法董事選任程序,不可直接指定。
按公司法第356條之7第1項第4款規定之修法理由謂:「…依原第四款規定,解釋上係指特別股股東可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或剝奪、限制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情形,尚無保障特別股股東當選一定名額董事、監察人之意。為應需要及更為明確,修正第四款為『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禁止或限制,或當選一定名額之權利』。」故依本條之規定,章程可明訂特別股股東當選一定名額董監之權利,但條文既明定「當選」一定名額董事,即該等董事仍須經股東會選任程序,尚不得以指定董事方式辦理(經濟部108年5月13日經商字第10802410440號函參照)。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356條之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