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FAQ

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也要辦理決算嗎?

答: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在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應該在年度結束後編製財務報表,編製的報表要包括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還有現金流量表(不用編製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表)。
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的資金,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包含3,000萬元)。
  2. 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1億元(包含1億元)。
  3. 或參加勞工保險員工人數達1百人(包含1百人)。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還有及現金流量表,應該要先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後,併入總公司財務報表,再依據外國法律合併辦理決算程序。(公司法第20條、第377條、本部107年11月8日經商字第1070242534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