閉鎖性公司FAQ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可否發行員工限制型股票或員工認股權憑證?

答:

  1.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可依公司法第167條之1實施員工庫藏股,買回股份轉讓給員工,或依第167條之2規定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
  2. 至於修正前公司法第267條第8項至第10項規定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限制型股票),新法已不限於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始可發行;另第356條之12第3項:「第1項新股之發行,不適用第267條規定。」係為使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權安排上更具彈性,該項所稱不適用第267條規定,係指不受第267條須保留公司員工或原有股東認購之限制,尚非不得依新修正之第267條第9項規定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限制型股票),惟仍須依同項規定,經股東會特別決議為之,俾保障原股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