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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所稱一定比例為何?
答: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所稱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以勞務抵充出資股數之一定比例,於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3,000萬元部分,不得超過2分之1,於實收資本額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部分,不得超過4分之1。
上線日期 : 11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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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政策規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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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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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 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