閉鎖性公司FAQ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非現金出資,其抵充數額毋庸再經董事會通過。

答:

  1. 按依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4項規定:「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勞務抵充之。……(第2項)以技術或勞務出資者,應經全體股東同意,並於章程載明其種類、抵充之金額及公司核給之股數;……(第4項)」及第356條之12第2項規定:「新股認購人之出資方式,除準用第356條之3第2項至第4項規定外,並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抵充之。」
  2. 準此,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非以現金出資者,其種類、抵充之金額及公司核給之股數,業明定需經全體股東同意並於章程載明,自毋庸再踐行公司法第156條第5項「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