閉鎖性公司FAQ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間和諧為公司經營及存續與否重點,新法是否可以如同英美採取「締結表決權拘束契約」拘束少數股東?

答:

  1.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間具有緊密連結性,且新創團隊為新創公司營運重要基礎及發展價值。惟在發展過程中,如接受外部資金如創投、天使基金或是大公司入股,將容易使原始新創團隊喪失公司主導權,為使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能夠鞏固經營團隊於公司之主導權,故允許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書面信託契約方式,由受託人依照書面信託契約之約定行使股東表決權。
  2. 此外,相較於本法非閉鎖性之一般非公開發行公司規定(第175條之1參照),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受託人須以股東為限(第356條之9第2項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