閉鎖性公司FAQ

某發行具複數表決權股份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之董事總選舉權數及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計算方式?

答:公司法第198條第1項規定:「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倘某公司發行股數共10股,分為普通股8股及甲種特別股2股,章程中規定甲種特別股於普通股股東會之表決權每股10權。其召開股東會選舉3席董事時,總選舉權數為84權(8x3+2x10x3=84)。
另公司法第174條規定:「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準此,計算股東會開會門檻「已發行股份總數」與表決門檻「表決權數」係屬二事,本案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共10股,故股東會開會門檻之已發行股份總數為1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