閉鎖性公司FAQ

關於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及第3項中有規定勞務出資的「一定比例」,請問這「一定比例」如何計算?

答:

  1. 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所稱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以勞務抵充出資股數之一定比例,於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3,000萬元部分,不得超過2分之1,於實收資本額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部分,不得超過4分之1。
  2. 但為避免實務認定上之複雜,對閉鎖性公司在勞務出資之「一定比例」的認定採取從寬之累進認定,亦即資本額達3,000萬以上之公司,其勞務抵充出資之股數以資本額未達3,000萬部分之2分之1,加計資本額3,000萬以上部分之4分之1來計算。
  3. 舉例:某閉鎖性公司資本額為新台幣4,000萬元,並發行400萬股,每股新台幣10元。套用前述計算方式,其勞務得抵充出資之總股數為175萬股。 計算說明:(3,000 * 1/2 + 1,000 * 1/4)/10 = 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