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有限公司要由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來選任董事,而且至少要設置1人最多3人,由有行為能力的股東裡面選任,如果是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或無行為能力的人,就不能擔任董事。而董事有數人時,如果要推定1人為董事長,就必須在章程裡面訂清楚,並由董事過半數同意互選,公司也可以選擇不設置董事長。(公司法§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