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因合併而存續之公司,不論其資本額有無異動,均應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本變動表及相關文件。(公司法§7、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2、經濟部91年4月23日經商字第09102078880號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