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因此除非是單一政府或法人股東,否則股份有限公司不可由一(自然)人股東組成。(公司法§2、公司法§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