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登記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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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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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一種登記需要先準備「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表」?答案
一、公司名稱及業務,於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涉新增所營事業)前,都要先經預查核准,但變更組織者或公司減少之所營事業,因無涉公司名稱應變更之情事者,可無須申請預查。
二、為簡化申請書件,於辦理公司登記時可免附核准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惟請於申請書件填列預查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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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項目概括條款(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務)是否需要登記?答案
一、按公司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公司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須經政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同法第1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公司所營事業除許可業務應載明於章程外,其餘不受限制。公司所營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準此,公司倘經營許可業務,應於所營事業逐一列舉登記;至許可業務外,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並不以登記為必要,但其他法令另有限制或禁止規定者,則從其規定。
二、概括條款(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概括條款,非屬上開公司法第17條所稱許可業務,不以登記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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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原來登記的營業項目沒有項目代碼(僅有文字敘述),現在要新增別的營業項目,原登記項目需做什麼處理嗎?答案
原來登記的營業項目如為敘述性文字,在有新增營業項目時,就要申請預查將營業項目全部改為代碼化,公司章程也要一併依預查表項目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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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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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辦理那些登記,須檢附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許可函?答案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設立之公司、僑外投資公司增加營業項目、增資、發行新股(資本公積轉增資、盈餘轉增資除外)有僑外人認股者,均應先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函,再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辦相關登記。 (經濟部97年4月24日經審字第09702046620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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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陸資的公司,辦理公司登記前,是否需先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的許可呢?答案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都要先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許可。相關細節請向該管詢問(電話:02-33435700)。(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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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外投資人投資新設公司是否需先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程序?答案
僑外投資人應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及「外國人投資條例」,需先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許可,檢附該會許可函及審定函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