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公司可自行決定代表人之指定方式。
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所詢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之程序為何,允屬公司內部自治事項,由公司自行決定。至法人股東依前揭條文所指派之代表人,其資格為何,公司法尚無限制(經濟部88年5月25日商字第88209690號函參照)。惟法人股東指派之代表人如有第30條情事,自依該條第3項規定改派之(經濟部92年5月16日經商字第09202098290號函參照)。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公司法第19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