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甲不宜指定同公司之其他自然人董事擔任其代表人。
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前段規定,董事應在3人以上,此係以董事之「人」數計算,以便集會與決議,如法人股東之代表人同時以法人代表人及股東身分當選為董事,應自行選擇其一,即一自然人不宜充任兩個董事(經濟部66年3月18日商01758號函意旨參照)。同時考量董事對公司為委任關係負忠實義務,若公司董事同時為他法人董事之代表人,又與該法人董事產生另一委任關係,形成類似雙方代理關係,易有利益衝突產生,故乙公司自然人董事不宜再擔任法人董事甲之代表人。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公司法第27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