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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FAQ

甲法人股東之代表人乙,依公司法第27條第2項以自然人名義當選A公司董事,乙於任期內死亡,甲法人得否依同條第3項改派代表人?

答:甲法人可依法改派代表人。
按公司法第27條第2項、第3項規定:「(第2項)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第3項)第一項及第二項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同法第192條第6項規定:「第30條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是以,法人股東之代表人當選為董事,如有第30條情事,自依該條第3項規定改派之(經濟部97年1月21日經商字第09700502440號函參照);法人股東之代表人當選董事後,因故向該法人股東請辭其職務時,法人股東自得依其職務關係改派他人補足其原任期(經濟部84年8月28日商84219357號函參照)。甲法人之代表人以自然人名義當選之董事於任期中死亡,其所代表之法人得依同條第3項改派代表人。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27條第2項、第3項、公司法第192條第6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