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公司之營業分處不得以「營業分處」名義或被授權獨立為法律行為,但得透過本公司之授權以本公司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 按公司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故僅本公司具法人地位及法人格,營業分處並無法人格,自不得為被授權之主體,無法為代理行為,故不得透過代理或經授權之方式以營業分處之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但得依實際需求透過本公司之授權以本公司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1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