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同一公司之法人董事及法人監察人不得指定同一自然人擔任其代表人。
按公司法第27條第2項但書規定,法人為股東且其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不得同時擔任董事及監察人。又第222條規定:「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第222條旨在期望監察人能以超然立場行使職權,而不得兼任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等職務,以杜流弊(經濟部93年7月20日商09302111940號函參照)。是以,倘甲、乙不同法人股東依本法第27條規定分別當選董事、監察人,復指定同一自然人丙代表行使職權,無異違反前開規定,有違上開條文之立法目的(經濟部商業司107年1月22日經商五字第10702196520號函參照)。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27條第2項、公司法第22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