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法人董事若欲指定他公司董事作為其代表人,並無不可,但須注意董事競業之問題。 丙公司之自然人董事A,若同時身兼丙公司之董事及甲公司於乙公司法人董事之代表人,涉及同一人身兼二公司之董事,此時並非違反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而A係應考量是否有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主要涉及董事競業之問題。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27條第2項、公司法第20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