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9條第3項但書之「補正權」主體是否限於公司?「補正權」之適用時點為何時?
答:
公司法並未限制補繳股款之主體;而法院確定判決前,皆可補正不足之股款。
- 按公司法下並未限制補繳股款之主體,又依經濟部106年11月28日經商字第10602425480號函,股東應補足之金額,倘由第三人代為補足,參照民法第311條規定,亦無不可。
- 按公司法第9條第3項:「第一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該但書規定之適用時點以「法院確定判決前」作為主要判斷時點。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9條第3項、民法第3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