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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FAQ

行為人違反公司法第19條之規定,未經設立登記即以OO公司經營業務,經裁罰後,該行為人是否能以同一名稱進行預查或公司登記?

答:行為人後續仍得以「OO公司」之名稱進行合法之預查或公司登記。
公司法第19條規定之立法旨趣,主要在禁止未經依公司法規定組織成立公司,即假借公司名義營業,或為其他相當於營業之交易行為,藉以維持交易安全,保護交易相對人而設(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979號判決參照)。因此,公司法第19條係為保障交易安全而設,禁止行為人於公司設立前使用未經設立登記之OO公司名稱進行經營行為,違反者依本條規定課以刑事責任,並未禁止行為人後續以該名稱申請預查與公司登記。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