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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FAQ

公司法人格之消滅時點為何?

答:公司需俟清算終結,法人人格始行消滅。
按公司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後,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則主管機關得依公司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其登記。又同法第24條及第25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是以,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外,並非一經解散,其法人人格即為消滅,必待清算終結,該解散公司之法人人格始行消滅(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385號裁定參照)。又公司之撤銷或廢止登記與解散後,必俟清算終結,法人人格始行消滅(經濟部95年5月8日經商字第09502067450號函參照)。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24條、公司法第25條、公司法第397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