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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FAQ

公司已合法通知召開董事會,但開會前甲法人董事撤換原代表人A,指派新的代表人B,此時公司董事會之通知時程是否適法?如果是法人代表人董事(A以自己名義當選公司董事),有無不同?

答:已合法通知董事參加董事會之公司,代表人之改派並不影響該次董事會之通知時程。
按公司法第27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故依據同條第1項、第2項當選之法人董事之代表人或法人代表人董事均得由法人董事隨時改派。依第1項以法人名義當選,通知該法人董事即完成通知;依第2項以法人代表人名義當選董事者,完成合法通知原代表人董事(A)即無疑義。惟無論法人董事何時改派其代表人,對於已合法通知董事參加董事會之公司,並不影響該次董事會之通知時程。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27條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