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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FAQ

單一法人股東倘於原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前,先行指派董事及監察人,新指派之董事於任期開始前召開董事會決議選任董事長及經理人,該董事長及經理人之選任是否有效?

答:

新任董事第一次召開董事會,其議案範圍應僅限改選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至於經理人應經合法委任程序。

  1. 新任董事於任期開始前召開之董事會,其議案範圍應僅限改選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按公司法第203條第2項規定:「董事係於上屆董事任期屆滿前改選,並經決議自任期屆滿時解任者,其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之改選得於任期屆滿前為之,不受前項之限制。」前開規定立法意旨僅為銜接視事,故該項之董事會議案範圍應僅限改選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經濟部109年8月27日經商字第10900061230號函參照)。
  2. 經理人應經合法委任程序:按公司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之委任,除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外,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是以,有關經理人之委任,在程序上,係經董事會決議後,始發生委任關係,尚無追認之問題(經濟部94年4月28日經商字第09402050630號函參照);又經理人與公司間係屬委任關係,並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有應登記事項而不登記者,亦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而非不生效力(經濟部95年5月16日經商字第09502071130號函參照)。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公司法第203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