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01條第1項第5款「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為何?倘有限公司不按股東出資額比例,另以公司章程訂盈餘及虧損比例是否可行?
答:
有限公司不得以章程任意規定盈餘及虧損分派分式,原則上仍應以各股東出資額之比例為準。
- 公司法第10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所稱「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應指有限公司年度終了後如有盈餘,於彌補虧損、完納一切稅捐,並依同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後,公司得以章程規定其一定比例或標準用以分派股東。此尚非指公司得以章程任意規定各股東間之分派比例或標準。
- 有關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按同法第110條第3項準用第235條之規定:「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有限公司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股東盈餘或虧損之分派應以各股東出資額之比例為準,尚不許公司以章程任意規定分派分式。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101條第1項第5款、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公司法第112條第1項、公司法第23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