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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FAQ

有限公司股東依公司法第106條第3項及第4項同意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應修正章程之範圍為何?

答:有限公司決議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時,並應修正章程。該階段之章程修正僅限於章程涉及「變更組織」部分。
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者,逾章程「變更組織」部分之修正,應按公司法第277條第2項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決議方法進行表決。又變更後公司種類既為股份有限公司,其章程自應符合公司法第129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記載事項之規定。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106條第3項、第4項、公司法第129條、公司法第27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