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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FAQ

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所稱「他人」是否包含公司之股東?表決權如何計算?

答:

第111條第1項所稱「他人」包含有限公司之股東,表決權之計算指扣除擬轉讓出資之股東後,其餘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1. 按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之「他人」,解釋上應包括該有限公司之股東在內,始能與第3項規定:「前二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之規範意旨,相互呼應。又同法條第4項規定之規範意旨,與第3項同。是以,公司法第111條第4項之「他人」,解釋上應包括該有限公司之股東在內(經濟部98年11月10日經商字第09800157590號函參照)。
  2. 有關本條表決權數之計算,請參照經濟部96年1月3日經商字第09502182010號函:「按公司法第102條規定:『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又同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條文所稱『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係指扣除擬轉讓出資之股東後,其餘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102條、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第4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