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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FAQ

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出資種類為何?公司法第99條之1及第131條得用以抵繳出資之財產種類為何?

答:

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後,股東得以現金、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繳股款;又該財產須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為限。至於得用以抵繳出資之財產種類,是否屬「公司所需之財產」,應個案視其情節判斷。

  1. 有關有限公司之出資種類,按公司法第99條之1規定:「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故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後得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抵繳股款;又該財產須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為限(經濟部99年12月15日經商字第09900180910號函)。
  2. 有關股份有限公司之出資種類,按公司法第131條第3項規定:「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抵充之。」及同法第156條第5項規定:「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至於有關公司法第99條之1、第131條第3項及第156條第5項規定得用以抵繳出資之財產種類,是否屬公司所需之財產,允屬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範疇,應個案視其情節判斷。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99條之1、公司法第131條第3項、公司法第156條第5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