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未印製股票公司之股份轉讓方式,允屬公司自治事項,公司法並未明文(經濟部91年9月19日商字第09102205290號函參照),並依公司法第165條第1項(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規定辦理。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161條之2、公司法第165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