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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FAQ

若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拒絕辦理過戶程序,主管機關可否介入?

答:如股票持有人合法持有公司股票且轉讓有效,依法定程序向公司辦理過戶手續,而公司拒絕辦理時,應循法律途徑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按公司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此即通稱「過戶」手續,其目的在於證明受讓之合法性與公司送達之憑據,且為對抗要件,非生效要件。依本條規定,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轉受讓,僅須依法向公司辦理過戶手續即可,毋庸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或核准;如股票持有人合法持有公司股票且轉讓有效,依法定程序向公司辦理過戶手續,而公司拒絕辦理時,應循法律途徑訴請司法機關裁判。(經濟部82年1月19日台商(五)發字第235584號函參照)。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165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