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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FAQ

單一法人股東之股份有限公司,擬修正章程新增特別股之提前收回條件(法人股東同時持有普通股及特別股),而有損特別股股東之權利之虞者,應如何適用公司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是否需要召開特別股股東會?

答:

單一法人股東之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不適用股東會之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及職權行使,可透過董事會決議。具體個案是否有損害特別股股東之權利,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之範疇。

  1. 按公司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公司已發行特別股者,其章程之變更如有損害特別股股東之權利時,除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為之外,並應經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其立法意旨,係在保障特別股股東之權益,爰章程之變更如有損害特別股股東之權利時,應另經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始可,而具體個案是否有損害特別股股東之權利,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之範疇(經濟部93年5月13日經商字第09302075020號函參照)。
  2. 又按公司法第128條之1第1項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該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由於股東會是由股東二人以上決定公司意思之機關,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股份有限公司,自無成立股東會之可能,公司業務之執行及職權行使,仍可透過董事會決議(該條立法意旨參照);而特別股股東會於一人公司亦無成立之可能,亦適用上開規定。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128條之1第1項、公司法第158條、公司法第15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