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常見問答總覽

公司法FAQ

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採非固定數額董事制,關於「董事應選人數」,於章程所訂之董事數額內(未涉修章),股東是否可依第172條之1規定享有提案權?

答:「董事應選人數」之變動若未涉及章程變更,應為董事會職權。
按公司法第202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另按公司法第129條規定,公司章程應載明董事人數,股東會若欲變更章程董事人數,可依公司法第277條規定提案變更章程。若公司章程採非固定數額董事制,股東提案變更董事應選人數,而該人數之變更與變更章程無涉者,則依上開規定不屬股東會所得決議之事項,股東若提案,董事會可依第172條之1第4項第1款「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之規定不列入議案。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129條、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4項第1款、公司法第202條、公司法第27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