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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FAQ

子公司發行新股時,母公司配合子公司未來上市櫃之股權分散之規劃,放棄認購子公司現金增資之股份,而優先洽母公司全體股東按持股比例認購,是否適用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催告母公司股東同意認股之股東繳交股款?

答:適用。
按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依前二項保留者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原有股東持有股份按比例不足分認一新股者,得合併共同認購或歸併一人認購;原有股東未認購者,得公開發行或洽由特定人認購。」本案母公司放棄認購新股,由母公司之股東做為特定人認購,此時按公司法第266條第3項規定:「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於發行新股準用之。」爰此,子公司發行新股可依公司法第266條第3項準用第142條規定催告認股人缴交股款。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142條、公司法第266條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