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股份分割若涉及章程變更,應為股東會職權。
按經濟部107年5月31日經商字第10702411820號函略以:「…所詢股份分割一節,閉鎖性公司發行無票面金額股,特性即在於募資靈活並具有彈性,是以,在不變更公司實收資本額之情形下,按股東持有股數比例增加或減少股份,尚無不可,惟增加之股份數,如涉及修章增加股份總數,應併同辦理修章。…」爰此,公司股份分割涉及發行新股,若符合公司法第156條第4項分次發行新股,可依公司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由董事會特別決議行之;若股份分割超過公司章程所定之股份總數,需依公司法第277條規定經股東會決議變更章程後,董事會始得決定發行新股。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156條第4項、公司法第266條第2項、公司法第27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