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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FAQ

因為股份分割致生畸零股時,不足一股之畸零股該如何處理?公司就不滿一股之畸零股,以現金分派予股東後尚有畸零股者,倘由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該「特定人」之身分是否限於原股東?

答:

股份應以一股為單位,認購方式應仍以一股為原則;股份認購依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規定先洽原有股東認購,原有股東皆無意願時,方得洽特定人。

  1. 股份應以一股為單位:按經濟部77年12月05日商字第37261號函:「按公司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如有不滿一股之金額,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應以現金分派之,惟數股東可以合併其各不滿一股之金額之一股或數股,由其中某股東承受,仍由公司發給股票。」依據上開函釋之意旨,不足一股之畸零股除由公司發給現金外,亦可由數股東合併其各不滿一股之金額之一股或數股,由其中某股東承受。
  2. 認購方式應仍以一股為原則,並依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規定先洽原有股東認購,原有股東皆無意願時,方得洽特定人:按經濟部66年2月11日商03910號函之意旨「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故1股為資本構成之最小單位,不得再分割為幾分之幾。」故每股應以一股為最小單位,不宜以畸零股形式出售。又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依前二項保留者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原有股東持有股份按比例不足分認一新股者,得合併共同認購或歸併一人認購;原有股東未認購者,得公開發行或洽由特定人認購。」除宜先徵詢原股東之意願,倘皆無意願者,得另洽特定人認購之外,亦應注意應以一股為單位。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156條第4項、公司法第240條、公司法第266條第2項、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