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公司法第156條第5項所指之貨幣債權不包括對第三人之債權。
按公司法第156條第5項規定:「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前開規定允許股東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抵充出資之立法目的,係為改善公司財務狀況,降低負債比例。至於具體個案是否為貨幣債權,由公司登記機關審認之(經濟部94年4月28日經商字第09402052610號函參照)。又公司法第156條第5項規定之立法目的,既係為改善公司財務狀況,降低負債比例;倘若公司以向第三人購買債權所應支付之價金作為股東抵繳股款,雖形式上可能減少公司應支付之債務,惟實際上並沒有真正改善公司財務狀況,降低負債比例,故目前公司法上允許之4種出資種類,應不包括「對第三人之貨幣債權」(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689號判決意旨參照)。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156條第5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