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公司減資若欲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其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須經股東會決議,並經收受財產股東之同意。
按公司法第168條規定:「(第1項)公司非依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不得銷除其股份;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2項)公司減少資本,得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其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應經股東會決議,並經該收受財產股東之同意。(第3項)前項財產之價值及抵充之數額,董事會應於股東會前,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準此,公司減資退還股款,如以現金以外財產為之時,作業上,宜先徵詢股東之意見,使得知退還財產之數額,如股東不同意者,應以現金退還股款,並提交股東會決議(經濟部98年2月26日經商字第09802017930號函參照)。又公司減資退還股款,以現金以外財產為之,尚無不可,惟所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須經股東會決議,並經該收受財產股東之同意。該財產之價值及抵充之數額,董事會應於股東會前,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會計師查核如有不實及負責人如有利益輸送或掏空情事,均應負法律責任(經濟部97年1月29日經商字第09700511280號函參照)。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16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