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債權方式將資本公積發還給股東是否妥適?又是否得以該債權抵繳公司增資之股款?
答:
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依法僅得以「新股」或「現金」方式發給股東,不得以債權方式將資本公積發還給股東,或以該債權抵繳公司增資之股款。
- 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依法僅得以「新股」或「現金」方式發給股東。按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規定:「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第1項至第3項所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二、受領贈與之所得。」故公司股東會決議將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發給股東僅得以發行新股或現金為之,不得以債權方式將資本公積發還給股東,或以該債權抵繳公司增資之股款。
- 次按公司法第156條第5項規定:「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本條之立法意旨係為改善公司財務狀況、降低負債比例而定。既依前述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依法僅得以「新股」或「現金」方式發給股東,自無先轉化成對公司之債權,再依公司法第156條第5項以該債權抵繳公司股款之可能。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156條第5項、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