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員工承購之特別股,其限制轉讓期間不得超過二年。 按公司法第267條第6項規定,公司對員工行使承購之股份,得限制在一定期間不得轉讓,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此亦包括發行特別股之情形(經濟部93年3月12日經商字第093202036930號函參照)。準此,所詢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承購公司發行之特別股者,公司得限制在一定期間不得轉讓,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157條、公司法第267條第6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