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公司可無償取得自己股份。
因公司無償取得自己之股份,並不會導致公司資產減少,無違資本維持原則之要件,若經公司與股東協議,自得許公司無償取得自己之股份,並得要求股東履行其協議(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296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06號判決參照)。又參照經濟部91年10月31日經商字第09102245560號函、92年5月15日商字第09202100410號函之意旨,倘公司取得股東贈與之股份且不擬出售該股份者,可依公司法第167條第2項逕行辦理減資變更登記。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167條第1項、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