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常會停止過戶日前,公告董事會決議之減資基準日,以辦理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收回及庫藏股減資註銷作業事宜,該減資基準日訂於公司停止過戶日起始之後。且於該公司停止過戶期間內,主管機關對公司核發減資變更登記,據此,該公司股東會上述股份有無公司法第179條第2項第1款之適用?
答:
公司持有自己股份並無表決權;股東會可行使股東權之股東係依公司法第165條第2項規定停止過戶日之股東名簿記載為準。
- 按公司法第179條第2項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股份無表決權:一、公司依法持有自己之股份。」,故公司持有庫藏股,有上開條文之適用。
- 該次股東常會可行使股東權之股東係依公司法第165條第2項規定停止過戶日之股東名簿記載為準;故若公司於該停止過戶開始日持有自己股份,則有公司法第179條第2項第1款無表決權之適用。又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公司於減資基準日後15日內申請減資變更登記,故減資基準日主要係公司計算變更登記日期之基準,又公司變更登記為對抗效力,在停止過戶期間完成變更登記並不影響公司股東之認定。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165條第2項、公司法第179條第2項第1款、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