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無票面金額股之減資,倘有銷除股份者,應依減資金額佔實收資本總額之比例計算銷除股數,並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 按公司法第168條第1項規定:「公司非依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不得銷除其股份;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辦理減資登記,係減少股份總額或每股金額或兩者兼而有之(經濟部73年11月29日商46671號函參照)。是以,股份有限公司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於減資時是否減少股數,由公司自行決定。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168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