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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FAQ

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第84條第2項時,第84條第2項但書規定「但將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轉讓於他人時,應得全體股東之同意。」,股份有限公司應如何達成全體股東同意?

答: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將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轉讓於他人時,仍應依股份有限公司相關事項之決議方法辦理。
按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股份有限公司在清算中,股東會仍為決定其主要事務之意思機關,其決議方法應依事件之性質,適用公司法第174條(普通決議)、第185條第1項(特別決議)等規定取決於多數,無須得全體股東之同意。是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將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轉讓於他人時,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2項但書規定之結果,仍應解為應經股東會依同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方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之決議方法,無所鑿枘。(經濟部68年6月4日商16276號函參照)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84條第2項、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公司法第334條、民法第40條第2項